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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30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玉雷,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晓妮,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玉雷,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77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生子李宁于1977年12月10日出生。1981年,其在三桥东堡子83号院内新建一栋二层楼房,共计四间。其与被告于1997年年初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位于三桥街道三桥村东堡子83号院内的两层楼房的一楼南边一间房和二楼南边的一间房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某辩称,婚生子李宁到现在还没有成家,原告要离婚,也得帮助儿子成家后再离婚。儿子李宁患有疾病,原告以前在西安市车辆厂工作,按照当时的政策,原告退休后可以让儿子接班,但由于原告提前退休,使儿子无法接班,致其现在还在抚养儿子。原告不照顾其与儿子离家多年,儿子是其一人在照顾,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耽搁其多年,应当赔偿其青春损失。故其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77年1月7日登记结婚。1977年12月10日婚生子李宁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原告李某某退休后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原告及儿子李阳共同生活。2015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由于原、被告各持已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情份。婚生子李阳至今未婚,工作、生活问题均需要原、被告的帮助和支持。原告李某某离家多年,对妻儿疏于照顾,致夫妻关系淡漠,其应珍惜家庭生活,与被告加强沟通交流,生活中互相帮衬,产生矛盾纠纷,多考虑妻儿利益,以增进改善夫妻感情。对于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班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