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胡某某与郭某某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胡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473.40元及2014年6月25日起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郭某某外出务工,由郭某某之母黄雅琴代收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1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某某之母黄雅琴配合本案执行,经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14473.4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17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祖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武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