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邢俭峰与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俭峰,金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35号原告:邢俭峰。被告:金剑。原告邢俭峰诉被告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邢俭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和公告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紫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