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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邢俭峰与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俭峰,金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35号原告:邢俭峰。被告:金剑。原告邢俭峰诉被告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邢俭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和公告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紫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