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19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973-1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宗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陈某(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判决离婚后,早已于2012年7月26日将户口迁回原籍湖南省攸县上云桥镇,而并非原告诉状所列的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诉讼,被告陈某提供了湖南省攸县公安局于签发的有效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2年7月26日止的身份证,证明被告的住所地为湖南省攸县上云桥镇马坊桥村岭下组岭下0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湘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