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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俊良与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良,董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554号原告李俊良。被告董斌。原告李俊良与被告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俊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俊良负担。审判员  梁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佩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