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锦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叶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锦民初字第68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叶某,女,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已经和被告叶某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币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袁池庚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育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