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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申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贾伟与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伟,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伟。委托代理人:杨海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绍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秋霞,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军,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贾伟因与被申请人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钟电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伟申请再审称:《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性质上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续签劳动合同的要约邀请,而并非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的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内容不确定,原审法院认定该意向通知书系具有确定内容的续签要约,认定事实不清。涉案意向通知书属于格式合同,没有采取合理方式就续签及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后果进行说明并提请贾伟注意,其条款免除己方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格式合同无效。贾伟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向金钟电子发出了撤销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金钟电子在合同到期前未作出否定的意思表示,应依法与贾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金钟电子违法解除与贾伟的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赔偿金,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金钟电子提交意见称:1、《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性质系要约,贾伟已经作出承诺不续签劳动合同,贾伟作出的《撤销通知书》到达金钟电子的时间晚于承诺作出的时间,不能产生撤回的法律效力。2、贾伟主张续签劳动合同文本没有公示,其不知晓合同条款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对于各方权利、义务、劳动者的待遇、工作地点等内容约定明确,《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明确载明金钟电子以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3、《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针对的是特定事项、特定对象、内容具体明确,不能重复使用,不属于格式条款。4、因贾伟承诺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不属于金钟电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金钟电子无需向贾伟支付赔偿金。5、贾伟主张金钟电子应参照《济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宅取暖补贴发放办法》之规定支付贾伟2011年的采暖补贴,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贾伟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金钟电子终止与贾伟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贾伟于1991年6月到金钟电子处参加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金钟电子为贾伟缴纳社会保险至2011年12月份。2011年11月20日,金钟电子向贾伟发出了《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姓名:贾伟……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向你发出续签意向……员工本人意见是否续签:否……本人签字:贾伟。”金钟电子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贾伟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明确表达了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续签意向,贾伟也明确表达了不续签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金钟电子发出了续签要约,贾伟明确表示拒绝,关于续签劳动合同之事,已以贾伟的拒绝要约而结束。虽然贾伟于2011年12月30日向金钟电子邮寄了《撤销通知书》,但不能产生撤销其之前表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效力,故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因合同到期且贾伟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而自然解除,原审驳回贾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现贾伟主张涉案《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系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根据上述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在于,要约具有具体确定的意思表示,一经得到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约束,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确定的约束内容。本案中《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内容明确具体,若贾伟在本人意见处签“是”,金钟电子即负有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贾伟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若贾伟在本人意见处签“否”,金钟电子则不负有与贾伟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鉴于双方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劳动合同内容双方均已知晓,且已履行完毕,故涉案《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应为具有确定内容的续签要约,而非要约邀请,贾伟主张该《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系要约邀请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贾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刘 欣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