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凯好与聂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姗姗。委托代理人梁小军。被告聂某某,女,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姗姗,被告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3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被告聂某某辩称,夫妻双方感情较好,可以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3月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坚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应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原、被告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李 龙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仲海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