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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11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振兴达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王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135-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兴达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振峰。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辉。被执行人王宏辉。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王宏辉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