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谢步先与杨文辉、杨文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步先,杨文辉,杨文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谢步先,男,200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谢成枫(系原告谢步先之父),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阮宏辉,芗城区东铺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文辉,男,200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被告杨文宇,男,200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两被告法定代理人徐小四(系两被告之母),女,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步先与被告杨文辉、被告杨文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步先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步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步先负担。审判员 梁飞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