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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二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查美华与李冬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美华,李冬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二初字第280号原告查美华。被告李冬金。原告查美华诉被告李冬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冬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30日,李冬金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查美华借款48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2013年底还款,到期后,李冬金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被告李冬金向原告查美华借款48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查美华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于贰〇一叁年底还款。借款人李冬金”。借据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冬金未按照借据约定归还借款。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在卷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冬金向原告查美华借款48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原告凭据索款,证据确凿,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拖欠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李冬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冬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查美华借款4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冬金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安丰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