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贤与桃江县公路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贤,益阳市桃江公路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546号原告王某贤,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羊角塘镇睦里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3********。被告益阳市桃江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海斌,系该局局长。原告王某贤就与被告益阳市桃江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