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82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康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