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82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康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