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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翟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893号原告翟某,女,职工。被告潘某,男,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潘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翟某交纳。审 判 长  李子坤人民陪审员  张立忠人民陪审员  姜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国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