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翟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893号原告翟某,女,职工。被告潘某,男,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潘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翟某交纳。审 判 长 李子坤人民陪审员 张立忠人民陪审员 姜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国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