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中民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许海等与凉州区金羊镇蔡家庄村一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海琪,许海苗,凉州区金羊镇蔡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中民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海琪。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海苗。二上诉人法定代理人钟晓霞,系二上诉人许海琪、许海苗母亲。委托代理人梁柏,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凉州区金羊镇蔡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杨武,系该组组长。上诉人许海琪、许海苗因与被上诉人凉州区金羊镇蔡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海琪、许海苗的委托代理梁柏,被上诉人凉州区金羊镇蔡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的负责人杨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许海苗、许海琪姐妹及母亲钟晓霞均系被告蔡庄村一组村民。原告许海苗出生于1997年9月30日;原告许海琪出生于2006年11月25日。许海琪出生后,其父亲许虎、母亲钟晓霞为了达到逃避计划生育的目的,就将其户口入在了祖父亲许天寿的户中(许天寿家户口中有许天寿夫妇、儿子许海夫妇和许海夫妇的一个儿子和许海琪)。但许海琪一直实际由其父母抚养。许虎于2007年6月因事故身亡,钟晓霞和公婆许天寿夫妇因赔偿款的分配形成诉讼,由法院判决分配了赔偿款。之后二原告由母亲钟晓霞抚养至今。钟晓霞于2007年实施了绝育手术,2008年由计生部门为其颁发了农村二女结扎父母光荣证。2009年底,被告蔡庄村一组村民开会讨论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款及为安置村民所修建楼房和商铺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确定,有人有地的村民即全人口按100%分配,为楼房29.4平方米、商铺10平方米;有户无地或有地无户的村民即半人口按50%分配。方案确定后即逐步开始分配。后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对已结扎妇女所生纯二女户(二女纯女户)中的两个女孩以一个全人口的1.5倍进行分配。讨论当时,因为许海琪的户口在其祖父许天寿的名下,所以钟晓霞一家实际没有享受到上述二女纯女户的待遇。从2010年开始,钟晓霞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将次女许海琪的户口由许天寿户下转入钟晓霞户下。2012年2月28日,凉州区公安局金羊派出所将许海琪的户口由许天寿户下转入到了钟晓霞户下。截至目前,被告给钟晓霞按全人口进行了分配,给原告许海苗按半人口进行了分配;被告确定给原告许海琪按半人口进行分配,因钟晓霞和许天寿两家对许海琪可得份额的分配权产生争议,故被告按分配当时许海琪的户口登记状况将许海琪可得份额确定在了许天寿的名下,但许天寿一家实际未参与楼房和商铺的分配。2014年7月23日,被告召开村民大会,钟晓霞也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了钟晓霞提出的纯二女户分配待遇等问题,确定由钟晓霞通过入户以村民签字方式征求意见,若在2014年7月31日前获85%村民同意,则给予二女纯女户分配待遇。因钟晓霞不接受上述意见,遂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实行村民自治,以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土地征收补偿金的分配事宜。被告蔡庄村一组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款及楼房和商铺的分配方案,确定有人有地的村民即全人口按100%分配,为楼房29.4平方米、商铺10平方米;有户无地或有地无户的村民即半人口按50%分配。后又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对已结扎妇女所生纯二女户中的两个女孩以一个全人口的1.5倍进行分配。讨论当时,因为原告的父母为了达到逃避计划生育的目的,早在许海琪于2006年出生后就将其户口入在其祖父许天寿的名下,所以村民会议决定原告一家不符合二女纯女户的条件系村民自治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根据分配方案,原告许海苗、许海琪姐妹均属有户无地的情形,可得到全人口的50%即楼房14.7平方米、商铺5平方米。现原告许海苗已分得应得的部分,对原告许海琪应得的部分,因原告许海琪实际一直由其母亲钟晓霞抚养且其户口也已于2012年转入钟晓霞户口中,应由钟晓霞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领取。至于二原告今后最终能否享受纯二女户分配待遇,仍应由村民按照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据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凉州区金羊镇蔡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按分配方案分配给原告许海琪楼房14.7平方米、商铺5平方米,由原告许海琪的母亲钟晓霞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领取,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许海苗、许海琪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许海苗、许海琪负担600元,由被告凉州区金羊镇蔡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1700元。宣判后,原审原告许海苗、许海琪不服,以“符合二女纯女户分配条件”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被告凉州区金羊镇蔡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答辩要求维持原判。在审理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出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予以认可。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二上诉人许海琪、许海苗应否按二女纯女户标准予以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等。本院认为,二上诉人许海琪、许海苗均属被上诉人凉州区金羊镇蔡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诉人许海琪出生后其户口落入其祖父许天寿户下,后又转入其母钟晓霞户下。二上诉人之母钟晓霞实施了绝育手术并领取了结扎父母光荣证。上述情形符合被上诉人凉州区金羊镇蔡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界定的“生了两个女孩,做了绝育手术”的二女纯女户条件。虽被上诉人凉州区金羊镇蔡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辩称分配时许海琪户口不在其母钟晓霞名下,但被上诉人应当对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入户、转户及人员情况是知情的,现以此为理由拒绝按二女纯女户标准分配显失公平,被上诉人凉州区金羊镇蔡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应当按照其确定的二女纯女户标准向二上诉人许海琪、许海苗分配土地补偿费用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凉州区金羊镇蔡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上诉人许海琪、许海苗分配楼房29.4平方米、商铺10平方米,由二上诉人母亲钟晓霞以法定监护人身份领取。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上诉人凉州区金羊镇蔡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超审 判 员  魏君鸿代理审判员  杨海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