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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余明英与禹德全监护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明英,禹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余明英,女,1992年5月3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禹德全,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余明英与被执行人禹德全监护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监护权,执行费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禹德全无法找到,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魏 强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珊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