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立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刚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47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047号起诉人,吴刚,男。起诉人诉称,2014年6月12日被起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起诉人要求公开天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度年检报告书的申请。2014年7月17日被起诉人向其送达不予全部公开告知函。起诉人诉请确认被起诉人因逾期9个工作日答复起诉人违法;确认被起诉人因不按照规范文书、统一编号形式、未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专用章对起诉人申请进行答复违法;判令确认被起诉人不予全部公开违法;判令撤销被起诉人不予全部公开告知函并限期依起诉人申请提供、公开和书面送达;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至起诉人起诉时该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依法起诉人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予以立案并审理。本院认为,起诉人之诉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诉人应先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登记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张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玉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传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