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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刑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朝升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朝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终字第40号原公诉机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朝升,男,1972年5月5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大专文化。系原梨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尹铁明,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由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许朝升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东刑公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朝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被告人许朝升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许朝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德新、赵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许朝升及其辩护人尹铁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公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家外审 判 员  徐 滢代理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