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啊摇与鲁建江、邹雨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赵阿摇,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南林桥镇湄港村十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509200710。申请执行人邹雨秀,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806085206。被执行人鲁建江,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柏树下金色花园B2702房。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11217133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山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鲁建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鲁建江的银行存款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阚自力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邓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锦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