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耀斌与梁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斌,梁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刘耀斌。被告:梁小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耀斌与被告梁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交诉讼费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拖欠的案件受理费525元,但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述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诉讼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刘耀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525元),因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向原告退还一半即262元,原告负担263元。审 判 长 陆 玮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屈斐琳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