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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殷国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殷国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姚树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殷国范,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西集镇春发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督字第45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殷国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殷国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3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