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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钱雪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雪云,张丽萍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雪云。委托代理人郑尧,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萍。上诉人钱雪云因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海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9月19日,原告张丽萍通过农行账户向黄如琴转账10万元,之后由被告钱雪云向原告出具了集团收款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张丽萍人民币壹拾零万……(¥100000),摘由股东出资款”,钱雪云作为集团负责人在单位盖章处签字确认收到10万元投资款。之后,集团并未设立,原告陆续收到投资款计5万元,但剩余5万元一直未予返还。2013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钱雪云发函催讨剩余的5万元投资款。催讨未果后,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收款收据、转账凭证、谈话笔录、催讨信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丽萍陈述被告钱雪云是以设立集团公司为名向原告收取了10万元投资款,之后,集团公司并未设立,钱雪云陆续向原告返还投资款5万元。被告钱雪云陈述江苏七彩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七彩城经营有限公司欲成立集团公司,被告系介绍原告张丽萍投资,原告的投资款由苏州七彩城经营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郑建海指定会计收取,郑建海又指定被告作为集团公司的负责人在收款收据上签字,之后,被告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向原告返还了5万元,但是被告对上述陈述并无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还表示集团公司并未成立,也没有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等筹备过程,另外,被告也表示并不清楚原告投资款收取后的具体流向。原审原告张丽萍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剩余投资款5万元,要求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5万元投资款全部给付。后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钱雪云以成立集团公司为名向原告收取了10万元投资款并向原告张丽萍出具了10万元的收款收据,之后拟设中的集团公司并未设立,被告又归还了原告5万元。现原告张丽萍主张被告钱雪云归还投资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其作为拟设立的集团公司的负责人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收款的是公司,被告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集团公司授权其负责收取投资款的相关证据,也未能说明投资款收取后的具体流向,因此,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故本案所涉债务应由钱雪云进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雪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丽萍投资款人民币5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钱雪云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钱雪云向其直接支付,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诉人钱雪云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上诉人只是介绍被上诉人投资,被上诉人自愿投资,投资款也并非交付上诉人,上诉人只是作为拟设立的集团公司的负责人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收款的是公司会计黄如琴,其系职务行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丽萍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诉讼中,张丽萍提供的10万元收款收据中收款人有钱雪云的个人签名,钱雪云认为其系代表公司收款,属于职务行为的主张,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由其个人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妥。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钱雪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陈斌代理审判员  姚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裘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