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崔某诉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沈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崔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沈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崔某诉被告沈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的委托代理人崔振礼,被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传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2013年11月份,被告承包楚店楚王广场11栋楼建筑项目工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将此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付给被告转让费每平方米65元,合同签订的当天和第三天原告分别给付被告20万元和10万元,共计30万元,被告为原告打了收条。后因工程不合法,原告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现金30万元,并承担拖欠期间的利息和诉讼费用。被告沈某辩称:2013年9月,楚店镇建设楚王文化广场项目,由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承建。其中该项目的第十一栋楼对外发包,被告经与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调,将该十一栋楼建设介绍给涡阳县鑫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鑫阁公司具办人为孙飞、崔某。被告与崔某签订协议,约定每平方米转让费为65元,实际上应为中介费。该是一栋楼为六层,总建筑面积约15000㎡。经被告多方努力协调,亚龙公司与鑫阁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书,鑫阁公司也进行了实际施工,亚龙公司也想鑫阁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不料,因政府政策原因,该楚王文化广场整个项目停建甚至拆除,楚店政府承诺承担一切责任,有关赔偿事宜正在处理中。根据以上事实,被告为原告及其鑫阁公司介绍工程,取得中介费用,是双方自愿且完全合法,况且中介事务已经成功兑现,所付30万元未超出协议约定标准(如全部完工应为15000㎡,实际施工约为5000㎡)。该工程项目是否违法,被告无法预见,也无任何过错,和被告无关联性。至于原告的投资费用或者说是损失,政府正在解决中,至于说由于停建原告没有挣到钱,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当自行承担。总之,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沈某)现有一栋位于楚店楚王广场11栋楼面积约15000㎡转让给乙方(崔某)施工,建筑价为800元/㎡;签订协议时乙方付给甲方保证金40万元,乙方每㎡付给甲方转让费65元,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付20万元,进入工地正常施工后3天需向甲方付10万元,余款后期与建筑合同同步执行。协议签订后,崔某给付沈某30万元。2013年11月18日,沈某为崔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崔某现金叁拾万元正,¥300000.—”。2014年9月10日,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亳国土资函(2014)329号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楚王文化广场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协议书、收条、亳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等证据证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建设工程转包是否合法?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涉案款项是否应当退还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建设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被告沈某和原告崔某签订协议将违法工程进行转包承包,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协议是无效协议。被告沈某依据协议取得的财产30万元应当返还原告崔某。原告崔某主张拖欠期间的利息,请求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沈某抗辩“工程项目是否违法无法预见,也无任何过错”,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崔某人民币30万元。二、驳回原告崔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沈某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的费用5800元予以退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