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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毕登文与晏宗会、赵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登文,晏宗会,赵艳玲,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毕登文。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毕俊伟。联系电话。(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被告晏宗会。被告赵艳玲。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大庆道118号。负责人何中晓,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张海鑫,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登文与被告晏宗会、被告赵艳玲、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登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毕登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毕登文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彦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