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金矿餐饮娱乐城与戴丝茵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金矿餐饮娱乐城,戴丝茵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222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矿餐饮娱乐城(普通合伙)。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代表人梁福文、林艺沙,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戴丝茵,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矿餐饮娱乐城(下称金矿娱乐城)与被告戴丝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永尧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矿娱乐城的代表人梁福文、林艺沙、被告戴丝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矿娱乐城诉称,金矿娱乐城在仲裁中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证明戴丝茵于2014年8月3日入职,与金矿娱乐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戴丝茵庭审中也确认该合同是其本人签名,应予认定。戴丝茵提交的工作照片是单一证据,且照片日期可随意人为调整,其证明力远低于劳动合同书的证明效力,不足以推翻劳动合同书。因不服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仲案字(2015)第55号仲裁裁决,特诉请判令:确认双方2014年8月3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戴丝茵辩称,金矿娱乐城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属空白合同,戴丝茵只是在上面签字,劳动合同期限及工资是由金矿娱乐城事后填写。戴丝茵提交的工作照片是QQ空间照片,时间无法修改,应予采纳。金矿娱乐城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戴丝茵于2014年4月23日入职金矿娱乐城处,工作岗位为前台接线员,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200元/月。金矿娱乐城通过工资袋以现金方式支付戴丝茵工资,工资袋注明有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保费项目,无列明各项金额,只有总金额。金矿娱乐城已支付戴丝茵2014年8月份工资1933.33元、9月份工资2000元、10月份工资2200元,未支付戴丝茵11月份工资,戴丝茵在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100元。戴丝茵2014年11月份出勤24天,最后上班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戴丝茵于2015年1月5日向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新劳仲案字(2015)第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金矿娱乐城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戴丝茵2014年11月份工资2200元;二、确认双方2014年4月23日至11月28日期间存续劳动关系;三、驳回戴丝茵解雇经济赔偿金的申诉请求。在法定期限内金矿娱乐城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新劳仲案字(2015)第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金矿娱乐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戴丝茵2014年11月份工资2200元;驳回戴丝茵解雇经济赔偿金的申诉请求。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确认。根据金矿娱乐城提交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该劳动合同由被告签名确认。戴丝茵主张该劳动合同属空白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事后填写,但无证据证实。从整个合同来看,该合同仅属格式合同,合同期限并无更改、添加痕迹。戴丝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道合同应有的相关内容,从常理上不会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戴丝茵提交的QQ空间照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片面性,不能全面真实反映其入职的时间,因此不能推翻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证明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本院认定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真实有效,确认戴丝茵的入职时间为2014年8月3日。结合戴丝茵自2014年11月29日起没有向金矿娱乐城提供劳动的事实,本院确认双方在2014年8月3日至11月28日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矿餐饮娱乐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被告戴丝茵2014年11月份工资2200元。二、确认双方2014年8月3日至11月28日期间存续劳动关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矿餐饮娱乐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