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于陆洋与薛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陆洋,薛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75-1号原告于陆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桂连群,系沈阳市铁西区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瑞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陆洋诉被告薛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薛瑞祥银行存款307,82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担保人于林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XX号387-1栋3-2-3号房屋(建筑面积53.67平方米)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于林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XX号387-1栋3-2-3号(建筑面积53.67平方米)的房产一处;二、冻结被告薛瑞祥银行存款307,8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