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大商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文章泉与孙立娜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章泉,孙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大商初字第70-2号原告:文章泉,农村居民。被告:孙立娜,农村居民。本院作出(2015)莒大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孙立娜所有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文章泉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立娜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纪 英审 判 员 赵西峰人民陪审员 王后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臧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