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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小光与刘善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光,刘善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381号原告陈小光。被告刘善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光与被告刘善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陈小光预交),由陈小光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柯菲菲书 记 员  孙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