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小光与刘善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光,刘善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381号原告陈小光。被告刘善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光与被告刘善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陈小光预交),由陈小光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柯菲菲书 记 员 孙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