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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叶思文、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叶思文,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78号。诉讼代表人:吴庆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茂青,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思文。被告: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紫金路138-150号。法定代表人:陈日红,董事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告叶思文、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樊世强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占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