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叶思文、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叶思文,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78号。诉讼代表人:吴庆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茂青,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思文。被告: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紫金路138-150号。法定代表人:陈日红,董事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告叶思文、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樊世强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占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