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龙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卢振安诉卢大宗、卢光弟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振安,卢大宗,卢光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756号原告:卢振安,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杨传超,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大宗。被告:卢光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振安诉被告卢大宗、卢光弟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原告卢振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振安撤回对被告卢大宗、卢光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5元,由原告卢振安承担。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志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