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英德市佳馨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汉青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德市佳馨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汉青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佳馨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欧发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汉青。委托代理人:郭必坤,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英德市佳馨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汉青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英德市人民法院(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英德市佳馨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英德市佳馨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英德市佳馨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英德市人民法院(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英德市佳馨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宇代理审判员 余允添代理审判员 林士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敏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