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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志强与张利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孙志强。委托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霞。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原告孙志强诉被告张利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宪普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在未向被告张利霞送达应诉手续之前,原告孙志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利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孙志强负担。审判长  王宪普审判员  郭建华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