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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玲与林燕、夏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燕,林玲,夏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锦华。上诉人林燕为与被上诉人林玲、夏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林燕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增兴审 判 员 吴艳萍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