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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友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白石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黔江区白石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黔法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黄友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户主黄友江,男,生于1949年,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吴胜堂,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白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田涛,乡长。原告黄友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白石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友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友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友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彭 净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人民陪审员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林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