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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璟与苏宏卫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8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璟。委托代理人:徐翔,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宏卫。再审申请人李璟因与被申请人苏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终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璟申请再审称:一、对本案的主要证据李璟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一审法院调查收集,但一审法院未予调查收集,导致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二、李璟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后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但一审法院未做认真审查,在第二次开庭时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三、在2014年5月杭州彼特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与苏宏卫之间的劳动纠纷二审庭审中,苏宏卫亲口承认于2011年春节前后收到李璟款项2万元。虽然苏宏卫主张该2万元系预付工资,但在苏宏卫于2013年起诉李璟的劳动纠纷中已经将其在公司的2年的全部工资进行起诉,并未减去其主张的该2万元预收工资。在本案庭审中,苏宏卫又对其在劳动纠纷案中的庭审发言予以否认,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法院对苏宏卫已经承认的事实不予确认错误。故李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点在于苏宏卫是否欠李璟2万元的借款。虽然苏宏卫在另案庭审中曾承认收到李璟2万元,但其同时明确该2万元并非借款。因此,在李璟不能提供借据,也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已就案涉2万元达成借款合意的情形下,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对李璟提出苏宏卫欠其借款2万元的主张不予确认并无不当。综上,李璟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启其审 判 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余之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雅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