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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郑晨与李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晨,李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631号原告郑晨。被告李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晨与被告李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郑晨负担。审判员  管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