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三明市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三明市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三明市明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柳成琦,童虹艳,彭根发,王琪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祖建顺,行长被申请人三明市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柳成琦,董事长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张贤斌,董事长被申请人三明市明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魏山,董事长被申请人柳成琦,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童虹艳,女,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彭根发,男,汉族,1953年7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王琪原,女,汉族,1953年12月26日出生。申请人述称,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三明市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三明市明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柳成琦、童虹艳、彭根发、王琪原价值相当12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三明市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三明市明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柳成琦、童虹艳、彭根发、王琪原价值相当12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