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64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孙华,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少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