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开俊与重庆市司法局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开俊,重庆市司法局,付虹森,杨其国,重庆市丰都县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11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13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开俊,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号。法定代表人林育均,局长。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付虹森,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其国,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丰都县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号。法定代表人冉龙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川,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开俊因司法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开俊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先下判后开庭,违反法定程序;被诉行政决定未告知诉权,属违法行政;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至今没有收到被申请人在一审中的答辩状;被申请人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违反法律规定等,请求依法进入再审。重庆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付虹森、杨其国没有提交陈述意见。重庆市丰都县司法局(简称丰都县司法局)提交意见称:丰都县司法局在收到孙开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审后,书面告知孙开俊提交的材料缺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孙开俊提交的申请上报市司法局,其行政行为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同,取得前者并非必然取得后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孙开俊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合伙协议;(四)合伙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五)住所证明;(六)资产证明”,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据本条例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被申请人市司法局举示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能够证明孙开俊、付虹森、杨其国三人均未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其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缺乏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且在其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街道已经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的事实。市司法局认为孙开俊等三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且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相违背,遂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被诉司法行政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先下判后开庭、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作出的(2013)渝北法行初字第00290号行政判决书第十三页落款时间系笔误,且已对此作出行政裁定进行补正。关于申请人认为被诉行政决定未告知诉权的问题。经查,被诉行政决定确未告知诉权,但并未影响孙开俊等三人诉权的行使,此属行政瑕疵,并未达到足以撤销被诉行政决定的违法程度。关于申请人认为至今没有收到被申请人在一审中的答辩状的问题。经查,被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当庭宣读了答辩状,且在被申请人宣读当时,申请人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关于被申请人负责人在没有出庭应诉、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经查,被申请人在本案中经合法授权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上,孙开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开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永铭代理审判员  谭秋勤代理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