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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徐焰春与徐焰春、朱潭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徐焰春,朱潭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92号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法定代表人:吴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卫平,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汪羽乔,系该行员工。被告:徐焰春,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朱潭送,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诉被告徐焰春、朱潭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徐焰春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熊兰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