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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夏晨晨与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晨晨,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夏晨晨,女,汉族。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军,经理。申请执行人夏晨晨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磐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