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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老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孙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喀老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周某某,女,住喀左县羊角沟镇。委托代理人国俊贺,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住喀左县羊角沟镇。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忠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国俊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被告出嫁后,原告一直独居生活。2011年被告离婚后搬到原告居住的房屋与原告一起生活。近年来被告对原告百般虐待,对原告非打即骂,给原告的人身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且侵占了原告的住房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原告所有的房屋,排除妨碍。被告孙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女关系。2011年被告离婚后回到原告处并与原告一起生活,同时被告将其所有财产也搬到了原告的住处,原告未提异议。几年来原、被告之间也相安无事。2014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晚,被告把房门打开,因寒气袭人,引起原告不满,因此原、被告发生争执,自此以后,原、被告有时也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另查明,现原、被告居住的房屋是原告于2004年6月买(周庆林)的,系原告的个人私产。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房屋买卖证明、土地使用证在卷证实并经本院审理,应予采信。本院认为:2011年被告离婚后,搬到原告处和原告一起生活,几年来原、被告相安无事。2014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原、被告毕竟是亲母女,相互间应当谅解,现在被告没有住所,原告要求被告搬出原告所有的房屋是不妥的。本院希望原、被告之间做到晚辈尊敬长辈、长辈关心晚辈、相互体贴关照、具有亲和力的母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忠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子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