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850号原告王某甲,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王某乙,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长 何永国审判员 许晓娜审判员 李凤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瑞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