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奥有斐过滤材料有限公司、卢志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卢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5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诉讼代表人黄某,奥有某某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卢志勇。辩护人陆鸣,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奥有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卢志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我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奥有某某的诉讼代表人黄某、被告人卢志勇、辩护人陆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单位奥有某某为少缴税款,由被告人卢志勇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销货单位为上海丰某某、上海甲、上海乙、上海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税额人民币(下同)855,071.82元,由奥有某某持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全部申报抵扣。2014年2月19日,被告单位奥有某某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778,938.69元。同年4月2日,被告人卢志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5月9日,奥有某某通过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又补缴税款76,133.12元。在审理期间,奥有某某补缴剩余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奥有某某的诉讼代表人黄某、被告人卢志勇,辩护人陆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单位奥有某某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虚受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证人殷某的证言,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被告人卢志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单位奥有某某、被告人卢志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奥有某某、卢志勇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奥有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8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卢志勇系奥有某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奥有某某及卢志勇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卢志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奥有某某及卢志勇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奥有某某及卢志勇的犯罪事实、情节、已补缴全部税款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卢志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卢志勇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 颖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尉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