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XX与被告崔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X,崔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谢XX,男,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国亮、袁永强,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X,女,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谢XX诉被告崔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XX撤回对被告崔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XX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希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