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铁桥,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171号原告肖铁桥,系南伞德兴批发部业主,男,汉族。被告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肖铁桥诉被告如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铁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如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铁桥诉称,被告于2011年开始至2015年3月18日止,一直在原告经营的南伞德兴批发部赊购烟、酒、月饼等货物。2015年3月30日经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718483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待几天资金周转后立即付清货款。但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71848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如意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始至2015年3月18日止,被告如意公司长期在原告肖铁桥经营的南伞德兴批发部赊购烟、酒、月饼等货物。2015年3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如意公司尚欠原告肖铁桥货款1718483元,被告如意公司就此向原告肖铁桥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待资金周转开后立即付清货款。尔后,经原告肖铁桥多次催要,被告如意公司至今未给付欠款,原告肖铁桥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如意公司支付所欠原告肖铁桥的货款171848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如意公司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肖铁桥当庭陈述以及其向本院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欠条》在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如意公司拖欠原告肖铁桥货款1718483元未付,由该公司出具的《欠条》在案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肖铁桥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如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如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肖铁桥的货款1718483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66元,由被告如意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秧 丽审 判 员 李春宏人民陪审员 赵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鲁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