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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杨某某,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孙某某,住黑龙江省。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佳泉、审判员张学东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崔宪主审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杨思宇由原告抚养。被告孙某某未出庭,无答辩。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宾县民和乡启新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孙某某于2012年6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打,现双方已分居二年多,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女孩杨思宇由其抚养,因被告未到庭,孩子抚养问题暂不做处理,由原告杨某某代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宪审判员 刘佳泉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宿梦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