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胡胜苹与张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胜苹,张忠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胡胜苹。委托代理人邓娟(胡胜苹之妻)。被告张忠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胜苹与被告张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偿还10000元且剩余借款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胜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胜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胜苹负担。审判员 龚清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