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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法行非诉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与邯郸市丛台区柳林桥乡东庄村民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郸市丛台区柳林桥乡东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丛法行非诉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邯郸市滏西北大街83号。法定代表人鲁自重,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区柳林桥乡东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机关于年11月4日作出的邯国土资罚字()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不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邯国土资罚字(2014)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红人民陪审员 王 峥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