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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州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902号原告徐州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汉城商都南侧27-29轴。法定代表人朱广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朱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百度搜索“”